特快成立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公司會計報稅服務
年審法例要求
公司法第380及383條規定,董事須就每個財政年度擬備財務報表,否則屬違法 -稅務條例S51(2) 規定,任何應課稅的人士(包括公司),應在有關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結束後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其本人轉讓須就該課稅年度而課稅,沒有納稅申報單但在任何課稅年度仍應課稅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應主動通知稅務局其應課稅額。
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發送給專員,並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基準期結束後四個月內提交。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稅務局而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納稅人可被判處最高10,000港元的定額罰款,並可能就每項罪行處 以最高稅額三倍的罰款香港稅務局會以年結日期方式。
另外,稅務局會就新成立的公司18個月後發出首份報稅表,公司需要在3個月內提交年審報表及完成的報稅表,否則屬違法。
公司財務報表
公司法第380條規定,部份中小企的公司,在特合特定條件及政府文件要求下,可以以簡易方法擬備財務報表,減少不必要的費用。
, 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並非經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續,你可徵詢本地專業公司,並委託他們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公司名稱的註冊是有限制的,例如公司名稱不可與出現於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公司名稱不可與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處長認為使用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或處長認為公司名稱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等等都不可使用。
此外,如轉讓公司名稱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詞,或公司名稱會令人產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有任何方面的聯繫,則須先獲得處長的批准,才可註冊,如公司名稱與一個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稱相同,除非已獲得處長同意,否則該名稱將不獲批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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