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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20
租約要有什麼條款?立租約人 業主: 租客: 茲經雙方同意訂立一切條件分列於各願遵守 一. 業主將 (地址)租與租客,雙方訂定租金每月港幣 圓正(收租時另發租單為憑)及訂明租用兩年,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客在租用期內不得退租,否則按照所餘租期之時間賠償租金。 二. 租約期滿,租客如繼續租賃或退租,須於一個月之前以書面通知(續租則另訂新租約方生效力),否則租客須補償一個月租金給業主。如業主要收回樓宇,亦須於一個月前通知租客。 三. 該樓之租金必須在每月租期之首日以上期形式繳納,不得藉詞拖久。如過期十天,業主可在讓樓宇門口當眼地方張貼告示,催促租客交租。如租客仍未將租金交到業主或租客不履行合約內任何條款,業主有合法權利將此合約終止,當作租客毁約自動退租,另將樓宇租與別人及追討欠租,租客不得異議。 四. 租客遷出時,必須在租期內將屋內傢俬雜物全部搬走以清手續,業主所屬物品除外。如租客藉故取巧不交回門匙或留下任何物品不予搬走故意阻延時間,遷出後三天以內仍不來取作放棄權利論。業主有權不經警務處及租務法庭等手續而聯同兩名見證人將該些物品出售,所賣之款項作為彌補欠租,如有不足之數,租客仍須負責,不得異議。 五. 該樓之差餉,地稅,管理費均由 支付。其他水,電,泵,煤氣,電話等雜費均由 支付。地租由 支付 六. 該樓衹准作 行業之用,租客不得在該樓貯存違禁品或幹一切觸犯本港政府法例之事,倘經發覺,即報有關當局究辦。 七. 租客不得拒絕業主派遣之人員,在適當時間入屋檢視該樓宇近況或進行任何修理工程。當合約屆滿或終止前兩個月,在不干擾原則下,租客須准許持有業主書面證明書之人仕,在合理之時間內進入該樓視察。 八. 該樓之水錶及電錶均屬租客名下登記,租客負責保養及維修水電錶,及依照水電分錶耗量付款。 九. 租客收到業主交來該樓鐵閘,大門,房門及住箱匙共 條。租客將來遷出時,必須全部交回業主。如有遺失必須照樣配妥,不得異議。 十. 本租約正副本共兩份,業主及租客各執一份存證。釐印稅,租約及律師樓費用,均由業主及租客平均負擔。本租約如有未盡善之處,一切均依照香港新樓租例辦理。 | 香港生意轉讓網 茲收到本租約的按金 立租約人 業主: (身份證號碼: ) 租客: (身份證號碼: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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