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轉讓頂讓合約須具備的要素?
1. 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生意轉讓合約
在進行生意轉讓買賣時,一般都會假定立約雙方均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亦即是說,如果閣下為經營業務或進行與商業有關的交易而簽訂合約,閣下可因對方無法履行合約條款而控告對方,反之亦然。
如果立約雙方表明合約不具法律效力,則上述之假定便不會成立。在一些文件中,可能會出現 「以簽訂的合約為依據」 ( subject to contract ) 或與此類似的字眼,這些字眼的意思是指該文件本身並非一份正式合約,而文件內容將會受一份合約所規範 (生意轉讓) 。在正式合約訂立前,雙方可隨時終止商談的過程,一旦出現糾紛,依賴有關文件而提出 索償的一方,便有責任去 證實雙方在簽署時均有意訂立具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閣下亦可能看過 「沒有法律約束力」 或 「不能作為呈堂證據」 ( without prejudice ) 這類字眼,其意思是指在有關文件上的內容,並無法律約束力。
2. 要約 ( 買方 )
要約是指 某人向另一方表示 已準備好作出某些事情 ,如對方無條件接受該要約,具約束力的合約隨即產生。 如要約沒有特定的時限,在要約人正式撤銷要約前,有關要約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仍然有效。不過,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要約人應表明對方接受要約的時限。
閣下應留意,要約人不可因為對方沒有作出回應,便當對方接受有關要約。舉例,要約人不可以說:「假如我在十天內沒有收到你的回覆,便當作你已經接受我的要約並須支付貨款。」
要約與 「要約邀請」 或 「邀約」 ( invitation to treat ) 不同。「邀約」只是邀請對方去提出要約,但這本身並不是一個要約。「邀約」的例子包括:邀請他人就某些項目投標、在商店貨架陳列的貨品、在報章或電視刊登推銷貨物或服務的廣告 ( 除非有關方面已表明這廣告是一個要約 ) 。
3. 接受要約 或承約 ( 賣方 )
除非要約的對象 ( 有時稱為「受要約人」或「承約人」) 接受有關要約,否則雙方不存在合約關係。承約人通常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表示接受要約,但如合約容許接受行為與履行合約同時進行,承約人便可以透過行為去表示接受要約。例如,供應商在接獲閣下的支票後,便即時將貨物送出而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回覆。
立約雙方最好表明及協定接受要約的模式。如要約人沒有表明接受要約 / 承約的模式 ,以下規則便可能會適用:
郵遞規則 - 如採用郵遞方式去提出及接受要約是合理的做法,就算接受要約的信件寄失,有關合約在接受要約信件投遞那一刻便已經訂立。
接收規則 - 若以傳真方式去接受要約,就算提出要約的人實際上沒有閱讀過傳真過來的承約文件,該承約在傳真送達一刻已當作生效。這項規則亦可應用在電郵形式進行的承約上。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有條件承約 ( 或接受部分要約條款 ) ,只屬 「反要約」( 有時亦 稱 為「還價」) ,但並不構成一份有效合約。換句話說,如果承約人只接受部部分要約條件或轉讓一些新條件,該承約人沒有接受到現有的要約,而是向對方提出新的要約。在商業社會中,雙方通常要經過一連串的反要約才可達至最終的承約。
4. 代價 ( 給予對方的利益 )
在生意轉讓合約內,代價是指某人因對另一方作出承諾而須付出的東西,或向另一方付出報酬 ( 兩者均可以金錢來衡量 ) 。一般而言,金錢、貨物及服務均屬於代價的具體例子。閣下應注意,代價不一定具足夠價值,就算賣家或服務提供者以低於巿價售出商品或服務, 該賣家或服務提供者其後不可入稟法院追討差價。
饋贈承諾在法律上是沒有約束力的,因為饋贈缺乏了雙方交換代價的基礎 ( 即 受贈人毋須向對方提供回報 ) 。但以「契約」形式簽訂的饋贈合約則屬例外 , 如以這種形式訂立合約,雙方未必需要互相給予代價。
5. 締約身份 ( 有權力或能力去訂立合約 )
未滿十八歲的人士 ( 稱為「未成年人士」 ) 及精神失常者 ( 即精神上不健全或醉酒人士 ) 均無訂立合約的能力。任何由沒有法定權力人士訂立的生意轉讓,可隨時被宣布為無效,亦即是說,受法律保障的一方可避免就有關生意轉讓合約負上法律責任。(參考頂讓合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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